注釋:
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
近接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要求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關于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